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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本网转司督法律监督北京电讯202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作出10个方面具体要求。

其中“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涉企新类型案件,应当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同时出现在《通知》“8.有“涉企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通知》两处要求对不属于犯罪的涉企刑事案件,作无罪处理。

此外,《通知》明确禁止刑事手段干预合法民事诉权。3.“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依据《通知》,民事纠纷不得被作为刑事案追究刑责,当事人民事诉权应予保障。印象中,最高法院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非第一次,笔者梳理下来,不限于以下司法文件:

1、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

   《意见》6.提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通知》提到:“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几乎同一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司法文件:

1、2016年3月13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6.“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2、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意见》5.“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主题)

2020年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

两高发布的司法文件,似已织起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障网,以刑代民现象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文,原因何在?

笔者看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更多体现在利益驱动,权力插手干预,司法缺少责任担当,民事纠纷成刑事犯罪。笔者执业感悟,民事纠纷被诈骗犯罪,股东权益纷争被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例俯拾皆是,法院弃守最后一道防线,民事纠纷被定罪量刑,判易纠难。但愿此番中国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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