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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中法为民正义网 转自 来源:华律网2020-03-1726632 人看过 【再审判决书的论证路径:“疑罪从无”】 **吉勒图案的再审判决书,没有提到赵*红,是根据案件自身的证据,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依法宣告无罪。这种“疑罪从无”的路径,虽然显得不够彻底痛快,但也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并具有重大标本意义。不是所有的冤案,都具有“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幸运,更多的,则是一些已申诉多年的“疑案”。对这些案件的态度,才是对中国司法和法治的真正检验。如果对一切“疑案”,都能够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则中国司法和中国法治就迈进了一个新时代。 【“草菅人命”的司法状态必须终结】 聂*斌案异地复查,**吉勒图案件宣告无罪,让法律人在严冬天里感受到一丝暖意。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两个年轻的生命,用什么能够补偿?积年累月的申诉和司法机关的冷漠延宕,使申诉人乃至国家和司法的自身信誉,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痛定思痛,痛何如哉!仍需追问的是:司法真的汲取教训了吗?这种草菅人命的司法状态彻底终结了吗? 冤案不断平反,是司法进步的好迹象。但如果司法仍以这种粗疏野蛮的状态运行,就会旧冤未平,又制造出新的冤案。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必须走向精密和人道的“新常态”,否则,人人都可能成为冤狱的受害者。 【还有多少沉冤有待昭雪】 呼案宣告无罪,聂案异地复查,是值得法律人欣喜的积极事件。聚全国法律人、媒体人之力,多年努力建此一功,说明冤案平反在中国何其艰难。由于赵*红、王*金的出现,呼案、聂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仍有其幸运的一面。更多的冤错案件,例如福州陈*影案件、莆田许*龙案、海南陈*案、江西李锦莲案等等,还没有这种“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的幸运,仍然在苦苦地申诉,再审遥遥无期。喧嚣之后,希望更多的法律人,更多去关注以下这些申诉积年的冤错案件。由于没有“真凶落网”、“亡者归来”,这些案件可能缺乏戏剧性和新闻点,但在中国,它们才是冤案中的大多数。对这些案件的态度,是对中国司法和法治的真正检验,也是对所有法律人的考验。如果对一切“疑案”,都能够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则中国司法和中国法治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问责,仍须遵循法治】 据悉,内蒙古公安厅已成立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1994年侦办**吉勒图案的所有警员,包括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这是有必要的,违法者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就不足以惩戒后来者,也就谈不上公正。但需要指出的是,调查和问责也必须以法治的方式进行,不要企图以非法的方式来获得正义。想当年,佘*林案问责,民警潘*均被湖北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至武汉市黄陂区隔离审查,4天后自缢身亡,导致对其他办案人员的问责也不了了之。希望这样的现象,不要再出现。 【**吉勒图案,国家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结合上述《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否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有学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其本质上乃是属于债权,并且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得为继承之标的。也有学者持“继承否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身专属性”,认可系近亲属固有而非继承自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一种理解更合适。因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让与和继承,种种精神抚慰金,应理解为被害公民的近亲属所固有的一种权利,是其应得的赔偿。 国家侵权行为不仅仅给受害公民带来精神痛苦和损失,也给其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受害公民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这种精神损失和痛苦独立存在,不应该被忽视或抹杀。如果受害人死亡,基于人身权利的专有性,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能达到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抚慰、补偿目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而消灭。但是基于国家侵权行为对近亲属独立的精神伤害,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